在贷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时,对保证人将引发的法律效应主要包含如下几类:首先,假设为一般保证形式,并且借款人经济能力有限,无法偿还贷款,那么此时担保人有可能须负起清偿债款的重任。再次,如果担保人为连带保证银钩关系,那么在借款人未能及时结清应付款项的情形之下,担保人也有可能必须承担这一责任。其次,无论是何种情况导致的贷款逾期现象,都有可能对担保人的个人信用评级造成不利影响。最后,假如借款人和担保人都无法全额支付所欠贷款,那么担保人的财产甚至有可能遭受司法查封的风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二条
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,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;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,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,有权向债务人追偿。